周健
   周健
  近日,《武警法學》首髮式暨武警法學學科建設座談會在北京舉行。武警法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引人關註的重要法律制度領域,“武警法治”建設已經成為法治中國建設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武警法學走向成熟有兩個標誌,其一是有豐富而又完整的研究內容;其二是有科學而系統的結構體系。沒有豐富而完整的內容,表明該學科尚顯單薄與幼稚,其研究尚需進一步加強;沒有科學而系統的結構體系,則不能稱其為一個完整、嚴密的學科,外界對該學科的研究對象和範圍的把握也將產生困難。武警法學學科體系的科學構建,有益於我們把已經取得的研究成果推介給社會,以期社會的認同和接受。武警法學研究者應從嶄新的視角出發,達到武警法學研究的新境界,為武警法學研究的不斷創新和豐富奠定基礎。
  武警法具有獨特的調整對象。武警法獨特的調整對象根源表現在武警部隊是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領導體制、力量構成、職能使命上具有特殊性。《武裝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在力量構成中,武警部隊由內衛部隊、警種部隊和納入武警序列的邊防、消防武警組成,不同類型的力量所擔負的職能使命和目標任務也有較大差異,武警部隊在擔負特定的軍事任務的同時,相應的承擔著部分的警察職能。武警部隊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武警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既不是純粹的軍事關係,也不是純粹的行政關係,在不同時期不同類型任務中凸顯軍事性或者公安性,具有軍事性和公安性融合的特點。武警法調整社會關係的軍事性與警察性的融合特點,使其無法被完全納入軍事法的調整範疇,同時,行政法律也無法兼顧其軍事性的特點,因此武警法是特殊類型的法律規範。武警部隊性質、職能、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涉及的法律關係無法被完全納入其他部門法之中,獨特的調整對象奠定了武警法在法律體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武警法具有獨特的調整方法。調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樣表現為調整對象融合性基礎上的方法多元性。從調整的方式來看,有積極義務、允許、禁止三種方式;從調整的類型來看,允許型和禁止型兼有;從調整的手段來看,既有軍事色彩明顯的指令方式,又有行政色彩顯著的行政強制手段。這種調整方法的多元性構成了武警法調整方法的特殊性。
  武警法學具有獨立學科特質。武警學科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學科體系構建的科學性相對不足。長期以來,受制於各種因素制約,武警學科建設除依托部分通用學科外,絕大多數都依托軍事學門類,沒有形成具有武警部隊特色的獨立學科體系。在社會分工的驅動下和武警部隊遂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實踐探索中,針對武警部隊安全保衛職能,圍繞執勤、處突、反恐、維穩、應急救援等任務目標,越來越多體現武警部隊特色、適應武警部隊職能使命需要的學科專業開始起步發展,武警學科體系建設水平和層次進一步提升。武警法學作為武警學科體系的重要環節,肯定和確立其獨立地位是武警法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武警學科體系的必然趨勢。武警法學作為武警部隊遂行職能任務和提升武警部隊正規化建設水平的重要保障,對提高武警法制建設層次水平,完善武警法學研究體系,更好規範和指導武警部隊現代化建設,具有巨大推動作用。與此同時,武警法學作為武警學科體系的組成部分,肯定其獨立性對完善武警學科體系建設,發揮以點帶面的牽引作用,也具有積極意義。
  總之,武警法學研究內容自成體系,有明顯區別於其他法學科的價值趨向。目前需要做的是繼續在以下兩個問題上進一步研究:一是武警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如武警法的初始概念,武警法學學科體系的科學劃分等;二是在進一步加強武警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的基礎上,發現和發掘武警法學的獨特研究內容,拓寬其研究領域,例如武警法律法規制度史、外國警憲制度研究、武警反恐行動法律問題研究、武警防衛作戰涉法問題研究、武警非戰爭軍事行動(尤其是境外)法律問題研究等。
  (作者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教授)  (原標題:構建武警法學研究獨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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